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 顧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兼送達代收人)
蔡承珊 吳振聲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下午14時3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