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財產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代表人 吳鏘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林忠熙 律師被告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劉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豐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示,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12月6日宣判。被告代表人則於宣判後,原告108年1月2日提起上訴前,由 楊家駿 變更為邱豐光。現原告提起上訴,經被告新任代表人邱豐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妙黛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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