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慶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54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慶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刪除不予引用,另補充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如下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賴慶文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判決駁回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03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3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併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併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8年
3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被告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547號被告賴慶文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慶文前因施用毒品、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4月、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3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自108年4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6時40分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住所內飲用啤酒2瓶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上6時4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晚上7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萬年路與靜修路口時,因未依號誌二段式左轉,為警在彰化縣員林市靜修路與英路口攔檢盤獲,並於同日晚上7時49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慶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酌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05月02日
檢察官翁誌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05月14日
書記官邱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