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嚴坤祿 聲請人 游文添 前列二人之相對人 粘孝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4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9月7日,利息按5%計算,遲延利息按年息20%計算,違約金均按每佰元月息3%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金││13││00│01│15.78│全部│重測前: 管嶼 │││││││││││││厝 段粘厝 小段 │││││││││││││000-0000地號│├──┼───┼────┼────┼────┼────────┼─┼──┼──┼──────┼─────────┼──────┤│002│彰化縣│福興鄉│福金││14││00│01│31.42│全部│重測前:管嶼│││││││││││││厝段粘厝小段│││││││││││││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彰化縣福興鄉新│彰化縣福興鄉福│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70;二層:54.││全部│重測前:管嶼厝││││生路36之11號│金段13地號│造,住家用│70;三層:40.63;合計│││段粘厝小段42建│││││││:150.03│││號│├──┼───┼───────┼───────┼───────┼───────────┼─────┼────┼───────┤│002│4│彰化縣福興鄉新│彰化縣福興鄉福│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7.20;二層:57.││全部│重測前:管嶼厝││││生路36之12號│金段14地號│造,住家用│20;三層:42.49;合計│││段粘厝小段43建│││││││:15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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