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蘇賜木 訴訟代理人 蘇美絲 上訴人 蘇洪蕊 (即 蘇清賀 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卿 (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蘇秀眞 (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蘇秀敏 (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蘇美紋 (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陳信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瑞峰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蘇賜木不服民國103年10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蘇洪蕊、蘇素卿、蘇秀眞、蘇秀敏與蘇美紋。蘇賜木於本院提出新分割方法,本院亦依職權另定方案,本院為分割共有物,認有鑑定各共有人互為金錢補償金額之必要,兩造亦均同意由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歐亞事務所)鑑定,本院乃囑託該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為新台幣(下同)9萬元,有歐亞事務所函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歐亞事務所預納,並向本院陳報,以利訴訟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