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謝楚瑜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楚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楚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前揭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楚瑜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5千元保證,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9月,並經撤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街○○○巷○號之住所,通知被告於101年7月31日到案執行,而上開傳票於101年7月9日經被告之同居人收受以為送達,惟屆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迨聲請人於101年8月3日,命警執持拘票至受刑人住、居所加以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3日桃檢秋丙101執8840字第067657號函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1年8月6日楊警分刑字第1018028240號函文暨所附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本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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