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4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周芳慧 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案件亦得準用之。
二、聲請人之聲請人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3年4月7日之裁定理由欄二第三行記載,「按年息百分之9.7利計算之利息」,內容有誤,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9.7利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查,上開利息之記載係據聲請人102年11月25日之聲請狀所述,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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