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告昀諭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訴訟代理人 吳榮盛
吳文正 劉志忠 律師被告 簡廷安 (原名 簡智育
簡素香 (原名 王簡素香 )被告 吉立成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軒 訴訟代理人 李岳勳 被告吉立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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