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
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黃順陽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102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4
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
3月11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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