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白正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來慧┌────────────────────────────────────┐│股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7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12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52││├──┼──────────────┼────────┼──┼───┼──┤│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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