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粕凱具保人廖漢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漢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粕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4萬元,由具保人廖漢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嗣經本院以書面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及同年10月6日到庭進行審理時,被告無正當理由而均未到庭,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復經本院派警拘提,分別經警於105年9月23日、同年月28日、同年10月5日前往被告廖粕凱住所(臺中○○○區○○路○段○○巷○○號)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105年7月20日及同年10月6日審判筆錄及報到單、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及照片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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