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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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聯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360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聯忠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溫聯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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