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 梁贊中 (即 梁慶秋 之繼承人)被告 李淑芳
李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105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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