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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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
104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智選任辯護人王文聖律師被告溫聯忠被告 古明笠 選任辯護人 袁秀慧 律師被告 陳蓓雯 被告 陳閎澤 被告 林宜靜 被告 張修睿 被告 林家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