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李文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動產及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