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黃昱撰 詹偉駱 被告 鄭玉芳
鄭文生 鄭文棋 鄭寶珠 鄭寶媛 鄭賀鐘 鄭寶桂 鄭玉玲 林進郎鄭寶鳳 之繼承人 陳盈志 即鄭寶鳳之繼承人 陳奕宏 即鄭寶鳳之繼承人 陳勃男 即鄭寶鳳之繼承人 陳俐妏 即鄭寶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 鄭文琪 」記載,應更正為「鄭文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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