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 律師
趙彥雯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嘉薇
張心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法院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非應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關於一定行為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關於請求代位受領款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5,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總計應徵裁判費為8,840元(計算式:3,000+5,840=8,84
0),另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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