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