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3號被上訴人 胡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德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就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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