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春英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智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智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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