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 詹木發 被告 詹電火
詹燦 詹子龍 詹俊雄 王雅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計算式:82.34平方公尺×56,900元/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2,342,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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