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告贊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董竹郎 即松柏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為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並預納郵費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合計新台幣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