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369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住同上
被 告 邱天文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零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