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5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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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一五號
聲請人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叁萬零 陸佰玖拾玖 │DY0二六五0三││││司甲○○│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