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 曾蘇貞秀 被上訴人 陳溪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