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郭金萬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褚林金蘭
褚長發 褚政雄 褚馨萍 褚馨雰 褚馨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51,432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即被告建物占有土地之面積(見原告起訴狀附表1所載)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961.56平方公尺x18,277元=35,851,432元。至原告聲明第2、3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7,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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