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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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提出證據原本,核對無異,閱後發還)
  我是住五樓,聲請人住四樓,廁所管路上老舊、或者是地震
  的緣故,造成四樓漏水,我也有請管委會出面處理,請水電
  來施工,花費總共是八千元,管委會負擔肆仟元,另外四千
  元由兩造分擔,但是聲請人不願意負擔任何費用,我已經負
  擔了三千元,另外壹仟元由大樓保全主任負擔壹仟元。
法官
  現在是否已經修繕完畢?
相對人
  聲請人後來另外自行請廠商來處理,費用為壹仟四百元,聲
  請人有簽切結書,如果日後又漏水,由聲請人自行負責。現
  在變成樓下若有任何問題發生,樓上就都要負責,管委會也
  有想要將本件事情處理好。
聲請人代理人
  (提出證據原本,核對無異,閱後發還)
法官
  之前房子第一次漏水,是否有請管委會協調兩造,由兩造共
  同負擔肆仟元?
  (提示證據予聲請人代理人核對,閱後發還。)
聲請人代理人
  這個是第二次之調解。有經過管委會之調解,請人家來修理
  ,處理完之後,我們是水管問題,水管漏水。
法官
  第二張是否還有請另外一位先生來修理?
聲請人代理人
  這個是第二次的修理,第一次八千元是管委會出五千元,相
  對人出三千元,第一次漏水部分管委會沒有修理,相對人不
  讓水電工進去修理。
法官
  管委會沒有修好之後,聲請人再付壹仟四百元另外請人來修
  理嗎?
聲請人代理人
  是。第二次修理水管的時候,我們沒有請他來修理,僅是請
  他來評估,第二次壹仟四百元是水管部分。
法官
  壹仟四百元之修理修理好了嗎?
聲請人代理人
  修理好了。
法官
  管委會修理何處?
聲請人代理人
  管委會是修理馬桶,這張答辯書是相對人自行製作的,我們
  不清楚。管委會修理天花板,因為天花板全部爛掉,天花板
  、馬桶漏水,所以更換天花板。水管之抓漏的,每個人來看
  ,都說是樓上的問題,不是我們的問題。
法官
  (提示管委會出具修繕費用八千元予聲請人代理人核對,閱
  後發還。)
  管委會此次修繕馬桶部分是否已經修好了?
聲請人代理人
  管委會有請人家來修理。
法官
  為何沒有修理好?
聲請人代理人
  修理的人跟我們說,這個需要五樓之人配合,但是五樓之人
  不配合,不讓人家進去。
相對人
  管委會請人家來修理時,我也尊重專業人員,他們說從四樓
  作修繕即可,對方說我不讓他進去,這個我不願意作評論。
法官
  勸諭兩造協調。
相對人
  願意調解,我也有誠意願意負擔相關費用,不然不會找管委
  會出來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剛剛有試行調解,但是相對人不願意。
法官
  勸諭兩造協調。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前,將坐落門牌嘉義市○
  區○○里○○鄰○○路○段○○○號四樓三與五樓三之間之天花
  板、五樓三之馬桶漏水,修理補漏,並將聲請人所住用即上
  述四樓三之天花板回復原狀,如無原來之建材,應以同等級
  以上之建材修復。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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