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212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6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