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6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電費負擔糾紛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