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56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4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陸萬參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變更約定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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