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5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000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富麗大鎮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其自民國92
年10月起至95年8月止共積欠35期、每期新台幣(下同)1,0
00元之管理費35,000元,經原告發函催繳,仍置之不理,爰
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沒有繳管理費,但伊向總幹事反應社區
問題並未獲解決,且經濟能力有問題,所以才沒有繳納等語
置辯。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1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其反應社區問
題並未獲解決云云,然此與被告之繳交管理費義務,並非立
於對待給付地位,被告自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付管理費。從
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
理費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