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74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多件毒品案件惹家人傷心,家人不讓聲請人返家住居,故聲請人並未收到通知書,聲請人被緝獲前有正當工作,且妻子懷孕數月需人照料,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茲被告雖以其原有正當職業,及需照顧懷孕妻子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確經合法送達而未到庭,且經警拘提無獲,始由本院發佈通緝,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有多項毒品前科紀錄,且除屢犯毒品案件外,並有多次因案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發佈通緝之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復有多件業經判決確定暨送執行之毒品案件待發監執行,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其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