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48號被告甲○○男民國6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94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當事人欄內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惟查,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係「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原裁定就此部分顯係誤寫,參照上揭說明,原裁定就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4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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