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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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亦雯
李伊婷上二人具保人陳韻媗被告 劉安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具保人 顏世岳 被告 姜海崴 具保人 徐旻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韻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顏世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刑保工字第二九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徐旻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姜海崴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分別經具保人陳韻媗(被告許亦雯、李伊婷部分)、徐旻駿(被告姜海崴部分)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709號卷第3頁),而被告劉安傑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諭知以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由具保人顏世岳依本院指定而提出現金保證具保釋放在案,有本院102刑保工字第29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102年聲羈字第616號卷第21頁背面)。茲因被告許亦雯、劉安傑及姜海崴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48號詐欺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而被告李伊婷部分,經本院依法逕行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亦拘提無著,此分別有本院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相關書證所在卷頁,詳如附件所載),顯見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劉安傑及姜海崴均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如主文所示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附件:
壹、被告部分:
一、被告許亦雯: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第119、120頁)、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23頁)、103年9月1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本院卷四第90頁)各1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份(本院卷四第59頁、第115至116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40、41頁,本院卷五第8頁)各1份
二、被告李伊婷:逕行拘提之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4份(本院卷四第47至52頁、第62至68頁)、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2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10頁)各1份
三、被告劉安傑:103年10月6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四第138頁)、103年10月6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157頁)、103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五第1頁)、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本院卷四第237至
239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
9頁)各1份
四、被告姜海崴: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第155、156頁)、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23頁)、103年9月1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本院卷四第90頁)各1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份(本院卷四第117至12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38、39頁,本院卷五第7頁)各1份
貳、具保人部分:
一、具保人陳韻媗: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第121頁)
二、具保人顏世岳:103年10月6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四第139頁)
三、具保人徐旻駿:103年8月4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第157、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