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89號聲請人 張展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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