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34號抗告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紀明雲 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5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