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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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關正闓 律師複代理人 郭嘉元 專利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天健
黃華強 洪煥然 被上訴人 黃雲朋
周致宏 許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楊啟元 律師被上訴人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本院原於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惟查:
本件二造所爭執之註冊第186474及191011號專利,前者已經智慧局於103年1月17日以(103)智專三(二)04099字第10320071
930號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且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向本院提起訴訟中;而後者亦已經智慧局於102年12月5日以(102)智專三(二)04099字第1022168465
0號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至28、30至
33、35至39舉發駁回。」之審定,且亦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由本院以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行政訴訟審理中,而本院於103年9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詢問智慧局之參加聲明時,智慧局答以「無意見,內部會議指示不參加任何一方」(見本院卷一第266頁)。按是否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並就系爭專利有效性表示意見等,屬於法院之職權。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況本院於103年10月22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詢問二造是否仍有請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時,二造當事人均稱沒有必要(見本院卷一第279頁)。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已無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將原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熊誦梅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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