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崑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