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4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念慈┌───────────────────────────────────────────────────────┐│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上翔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大里分行│94年5月12日│135,285元│AP三七二三七三││││ 劉培雄 ││││六││├──┼─────────┼─────────┼───────────┼────────┼────────┼──┤│002│上翔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大里分行│94年7月12日│6,813元│AP三七二三七三││││劉培雄││││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