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恒雄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
31、18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①被告鐘恒雄、 林敏華 與 孫子軒 (林敏華、孫子軒涉嫌結夥竊盜罪嫌部分,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鐘恒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機車)搭載林敏華,孫子軒則獨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機車),於民國110年2月18日9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先由林敏華坐上 邱子恩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機車)後,再由被告鐘恒雄騎乘甲機車,以右腳推動丙機車車尾之方式竊取丙機車,待被告鐘恒雄、林敏華將丙機車移動至附近人煙稀少處,被告鐘恒雄則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棍子撬開置物箱,孫子軒見狀便伸手竊取置物箱內之皮夾【內含有雙證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帳金融卡、新臺幣(下同)2千元】後離去。②被告鐘恒雄騎乘甲機車搭載孫子軒,於110年2月17日22時5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之忠烈祠停車場,孫子軒下車見 薛玉軒 所有之牛皮紙袋2只【一只內裝有錢包,錢包內有現金1,000元、身分證、健保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簽證金融卡、提款卡及郵局提款卡;另一只內裝有書籍3本(價值433元)】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牛皮紙袋2只,而被告鐘恒雄明知孫子軒竊取他人之牛皮紙袋2只,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騎乘甲機車搭載孫子軒離去後,再與孫子軒一同花用牛皮紙袋內之現金1千元。因認被告鐘恒雄於前揭①部分,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三人竊盜罪;而於前揭②部分,涉嫌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鐘恒雄業於111年1月17日死亡,有被告鐘恒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1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