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恒雄
林敏華孫子軒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
00、18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鐘恒雄、林敏華、孫子軒因贓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上午9時28分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