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500173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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