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玉凰受刑人楊駿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5年執字第2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玉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玉凰(聲請書誤載為「 楊玉鳳 」)因受刑人楊駿德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而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09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7仟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並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且經囑警執行拘提,未發現受刑人行蹤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送達證書、通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卷附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查,是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