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馨煒(原名盧良鈺)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案由欄「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案由欄「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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