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5號抗告人 王壽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