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家銓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0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1紙,聲明對「105年度交字第101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有該上訴狀在卷可稽,惟查系爭交通裁決事件於原告提起上訴時,尚未判決,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