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銘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銘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參拾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共同被告 鍾喬岳 證述屬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居無定所且無穩定工作,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
6年1月29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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