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