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08月0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弘能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8月07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