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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